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基本資料
1131050515 | 本院 | ||
醫療財團法人醫院 | 無 | ||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| (02)66289779 | ||
新北市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277號地上1、3、4樓及289號地下1至3樓至地上1至15樓 | |||
趙有誠 | |||
是 | (02)6628-9779轉1274、1284 # 1238林小姐 | ||
https://app.tzuchi.com.tw/tchw/opdreg/OpdTimeShow.aspx?Depart=%E7%89%99%E7%A7%91& | |||
是 | 02-66289779#2112 | ||
是 | |||
是 |
是 【點此下載】xls檔 【點此下載】ods檔 |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設置科別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病床設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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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醫院評鑑結果
醫院評鑑結果: | 醫院評鑑優等(區域醫院-準醫學中心) | 合格效期(起): | 2017/01/01 | 合格效期(訖): | 2023/12/31 |
必要/人力項目評量結果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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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醫院評鑑
教學醫院評鑑結果: | 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| 合格效期(起): | 2017/01/01 | 合格效期(訖): | 2023/12/31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各職類評定結果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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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科醫院評鑑
精神科醫院評鑑結果: | 無 | 合格效期(起): | 合格效期(訖): |
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
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結果: | 無 | 合格效期(起): | 合格效期(訖): |
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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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認證/訪查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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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 健保業務資料
區域醫院 | |||
1103189 | |||
29239 | |||
51246 | |||
8 | |||
17506 | |||
59% |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-本院|醫事人員數
人員類別 | 應有數 | 實際數 | ||||
醫師 | 西醫師 | 75 | 379 | |||
中醫師 | ─ | 24 | ||||
牙醫師 | ─ | 26 | ||||
藥劑人員 | 藥師 | 19 | 117 | 117 | ||
藥劑生 | 0 | |||||
中藥調劑人員 | ||||||
護產人員 | 護理人員 | 護理師 | 552 | 1161 | ||
護士 | ||||||
助產人員 | 助產士 | |||||
助產師 | ||||||
職能治療人員 | 職能治療師 | ─ | 15 | 15 | ||
職能治療生 | 0 | |||||
醫事檢驗人員 | 醫事檢驗師 | 21 | 67 | 67 | ||
醫事檢驗生 | 0 | |||||
物理治療人員 | 物理治療師 | ─ | 19 | 19 | ||
物理治療生 | 0 | |||||
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 | 醫事放射師 | ─ | 55 | 55 | ||
醫事放射士 | 0 | |||||
心理人員 | 諮商心理師 | 1 | 1 | 12 | ||
臨床心理師 | 11 | |||||
語言治療師 | ─ | 7 | ||||
聽力師 | ─ | 4 | ||||
呼吸治療師 | 7 | 21 | ||||
營養師 | 8 | 16 | ||||
社會工作人員 | 6 | 12 | ||||
專任管理人員 | 0 | 0 | ||||
照顧服務員 | 0 | 347 | ||||
備註: *有關中醫師、牙醫師、物理治療人員、職能治療人員、語言治療師與聽力師、放射師,因系統無法判斷該機構 是否有提供相關服務,故不提供此類人員應有數。 *中醫師 中醫部門者,中醫師人力準用中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: 1、每10床應有1人以上。 2、各診療科均有經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1人以上。 3、應有中醫師4人以上。 *牙醫師 設牙醫部門者,其牙醫師人力準用牙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: 1、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資格之牙醫師1人以上。 2、應有4人以上(專任醫師3人,其中2人須符合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教學醫師資格)。 *藥劑人員 1.藥事人員非採單一劑量,非依前一年服務量公式計算 2.門診作業有提供調劑服務者,應有藥師1人 3.特殊製劑調劑作業:全靜脈營養劑、 化學治療劑、PCA、IVadmixture至 少一人。 *物理治療人員 1.提供物理治療服務者應有物理治療人員一人以上。 2.至少應有一名物理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。 *職能治療人員 1.應有職能治療人員一人以上。 2.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。 *語言治療師 1.提供語言治療服務者,應有語言治療師一人以上。 *聽力師 1.提供聽力師業務,應有聽力師一人以上。 *心理人員 1.精神急性一般病床:每三十床應有一人以上; 其臨床心理師人數應達三分之二以上,但偏遠地區醫院不在此限。 2.醫院員工設置超過三○○人:應有一人以上。但員工超過一○○○人者,應增聘一人。 *呼吸治療師 1.醫院收治使用呼吸器之病人,應有呼吸治療師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。 *社會工作人員 1.急性一般病床、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合計達三○○床以上醫院之社會工作人員,其社會工作師人數 應達三分之ㄧ以上;但偏遠地區醫院不在此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