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註:
*有關中醫師、牙醫師、物理治療人員、職能治療人員、語言治療師與聽力師、放射師,因系統無法判斷該機構
是否有提供相關服務,故不提供此類人員應有數。
*中醫師
中醫部門者,中醫師人力準用中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:
1、每10床應有1人以上。
2、各診療科均有經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1人以上。
3、應有中醫師4人以上。
*牙醫師
設牙醫部門者,其牙醫師人力準用牙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規定辦理:
1、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資格之牙醫師1人以上。
2、應有4人以上(專任醫師3人,其中2人須符合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教學醫師資格)。
*藥劑人員
1.藥事人員非採單一劑量,非依前一年服務量公式計算
2.門診作業有提供調劑服務者,應有藥師1人
3.特殊製劑調劑作業:全靜脈營養劑、 化學治療劑、PCA、IVadmixture至 少一人。
*物理治療人員
1.提供物理治療服務者應有物理治療人員一人以上。
2.至少應有一名物理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。
*職能治療人員
1.應有職能治療人員一人以上。
2.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具有二年執行業務之經驗。
*語言治療師
1.提供語言治療服務者,應有語言治療師一人以上。
*聽力師
1.提供聽力師業務,應有聽力師一人以上。
*心理人員
1.精神急性一般病床:每三十床應有一人以上;
其臨床心理師人數應達三分之二以上,但偏遠地區醫院不在此限。
2.醫院員工設置超過三○○人:應有一人以上。但員工超過一○○○人者,應增聘一人。
*呼吸治療師
1.醫院收治使用呼吸器之病人,應有呼吸治療師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。
*社會工作人員
1.急性一般病床、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合計達三○○床以上醫院之社會工作人員,其社會工作師人數
應達三分之ㄧ以上;但偏遠地區醫院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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